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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3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8021995********,文化程度高中,系**传媒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时44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LQ****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振兴路金美桥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5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含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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