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山左口乡驻地至左庄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左庄村南侧路段,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康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康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海荣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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