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6********,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监理,户籍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3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赣******的小客车沿南北高架由南向北行驶,在南北高架延长路下匝道口,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28 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视频、高架卡口信息查询结果、高架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以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呼出气体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

4.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涉案车辆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杰

                                检察官助理  周妍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8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