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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09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0月因无证驾驶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苏L****9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湄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环路路口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依法拦停检查。经民警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某某有酒后反应,且无法正常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区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mg/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人口信息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上海市公安局档案管理系统、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等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机动一大队民警在道路上查获而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mg/ml。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牌号为苏L****9小型轿车来源合法有效,车辆所有人为陈某某的朋友李某某。

5.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陈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4日晚上其与陈某某在城桥镇“毛氏湘菜馆”吃晚饭,其与陈某某一起喝酒了,陈某某喝了黄酒,后面还喝了啤酒,具体喝了多少其不清楚,一直喝到晚上八九点左右结束,然后陈某某主动驾驶我的车回去,在行经湄州路玉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光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1715****。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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