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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居委会**街,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琼AM****号牌小型轿车,在万宁市**镇**大道**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被告人陈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32mg/100mL,已达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车牌号查询结果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 朱博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万宁市**镇**居委会**街,联系电话:1860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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