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06月22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13时07分,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一中队民警在敦化市江东南山市场附近执勤时,发现陈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勇野”牌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的结果显示为95mg/100ml。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70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查询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四)视频光盘二张;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英

(院印)

2020年0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镇**村;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