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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陈某某和两个工友在家喝的酒,陈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22时05分许,陈某某驾驶车辆号牌蒙J*****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大庆西街阳光小区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陈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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