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4年7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保险辽K****9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安腾路腾鳌新桥靠近双黄线第一排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腾鳌老桥路口时,遇盖某甲骑自行车沿腾鳌老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于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保险的两轮摩托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来车先行,致使其所驾车辆与盖某甲所骑自行车相刮撞,造成摩托车和自行车损坏、陈某某、盖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盖某甲于2014年5月1日死亡。
2013年6月8日,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盖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鞍山医院住院病历及情况说明、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敬老院出具的证明、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5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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