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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80********,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市雁塔区**小区**座**室。2008年6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8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时30分,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陕A****Q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翼酒店门前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甲的血醇浓度为96.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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