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合肥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皖****号轿车行驶到阜阳市颍东区**路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9]毒物鉴2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人员制作的执法录像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增祥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卢某某(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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