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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现住长春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2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22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吉J****2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台北大街上北部快速路,西向东行驶转入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快速路轨迹图;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202012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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