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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楼村**街**巷**号。2015年2月26日因无故殴打他人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2015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货车、鲁******号小型货车、鲁******号小型货车、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验完毕后,在金乡县宏大医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5mg/100mL。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颖申

检察官助理:钱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金乡县**楼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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