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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庄村,现住********市场**号楼**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35分,陈某某醉酒驾驶豫N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街区丹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津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1月28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省**市**区**市场*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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