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现住通榆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籍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风电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郊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19.8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3.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籍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通榆县开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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