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1********,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阁老门村一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3:30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5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返回家中,当车辆行至本市梨园路与劳动北路十字北侧时,其将车辆逆向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后睡着。后群众发现异样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次日3时35分,交警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液后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8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等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19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6862****);
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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