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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4********,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00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茂名(临电)C7****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民警带到医院提取检验血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的血液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陈某某驾驶的茂名(临电)C7****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广东京茂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以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3581****;

2.卷宗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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