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新民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三元阁往长汀一中方向行驶,从三元阁转弯驶入兆征路的过程中,在长汀县博物馆门口路段刮碰从长汀县水东桥向长汀一中方向行驶由罗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警张洪辉恰巧巡逻经过事故发生路段,遂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对本案事故进行处置,后将陈某某先行送至汀州医院治疗。随后,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前往汀州医院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及血样采集。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88mg/100ml。2020年3月27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汀州医院外二科83病床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讯问,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扣押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检察官助理:蔡龙泉
2020年10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新民小区***,联系电话:1362604****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涉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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