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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系假牌)白色女式摩托车从本区界山镇东凉村楼仔下其家中出发,沿界山镇沿海大通道滨海北路行驶至狮东村六角亭大排档,与其妻子吴某某发生口角后又驾驶闽******(系假牌)白色女式摩托车至其家中,后持一把黄色锤子驾驶闽******(系假牌)白色女式摩托车返回至狮东村六角亭蒋某乙、蒋某甲大排档进行打砸,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出警到现场将其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96mg/100ml。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向蒋某乙、蒋某甲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蒋某乙、蒋某甲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的铁锤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蒋某乙、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危险驾驶行驶路线图、现场草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假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假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8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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