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X25**小型轿车,从泉州惠东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当车辆行驶至福建高速南惠支线下行72公里190米处时,因车没油,被告人陈某某将车停在该处应急车道上。同日上午6时许,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陈某某,民警即通知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到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被告人陈某某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8.3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邱某某、柯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驾驶的车辆、被查获地点等;

6.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国栋

        

                         2020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952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