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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号小型轿车,途经晋江市**镇**路段,追尾正在等红绿灯的蔡俊雄驾驶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另一辆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后于12月1日0时许到我晋江交警永和中队投案。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9mg/100ml。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闽******小型轿车。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责任认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蔡俊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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