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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道**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鳌峰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叁佰元。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2****号牌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梅园大酒店出发,途经远洋路、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 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4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76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69.6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道**号**花园**座**单元,联系方式:1588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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