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场**栋**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附近四次将六台美团共享单车搬到其驾驶的辽L****3面包车内,运到辽东湾新区**公司二期工地内破坏后供工人使用。经盘锦市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被盗六台美团共享单车共价值人民币6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异动情况、指认照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立敏
检察官助理:查常林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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