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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311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社,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于2020年4月3日13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白山B0**26的二轮摩托车,从江源区石人镇*桥向该镇*村*社方向行驶,行至石人镇*村*队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 58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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