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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社。曾因扎伤他人,于2011年11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又殴打他人,于2015年5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波尔多小镇行驶至东风乡长发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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