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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公诉刑诉〔2018〕5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阳市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闫某某等人在滑县上官镇孟庄村永涛烟酒城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喝了约二两王者风范牌白酒。当晚9时45分许,陈某某驾驶劲隆牌二轮摩托车沿上官镇孟庄至郝三寨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上官镇郝三寨村溜冰场处时,被执勤的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3幅,陈某某抽血照片2幅;2.陈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3.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 现场视频刻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凤丽

2018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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