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8********,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49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在汉某某**路豪门路段由东往西逆向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而与停放在该路段被害人梅某某的湘******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89毫克/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郭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6.抽血及封存血袋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跻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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