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住谷城县**镇**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0年11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9时30分许,陈某某醉酒后(持有D证)驾驶豫R****1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筑阳路往新合作超市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粉阳路(国土资源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8.2mg/100ml,依法对陈某某提取血液。2020年10月2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592号}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0.99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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