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亲戚王某某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着淅川县滨河北路行驶至S332省道交叉路口时,与于某某驾驶的豫R.*****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显示: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85mg/100ml。
2018年11月12日,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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