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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准备从绍兴驶往湖州。19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行驶至G1522常台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

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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