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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现住霍州市辛置镇***居民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醉酒后驾驶晋L*****号轿车由霍州市辛置镇行驶至洪某某兴唐寺乡关口村路段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77.8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黎萍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现住霍州市辛置镇***居民区*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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