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C*****银色东风帅客面包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龙鳞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7 月14 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