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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陈**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时风牌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镇S203省道与**镇***村交叉口西1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2.20lm/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4月 25日,被告人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  川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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