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2826197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汝南县**乡**村**庄**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C2****轿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唐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丹城路口将车停在路中间,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2)、书证:查扣经过、呼气记录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光盘。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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