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杨集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牌三轮摩托车,沿夏某某杨集镇**村乡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夏某某杨集镇Y**3乡道交叉口时,被夏某某杨集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经对被告人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376.7 mg/100ml,后被带至夏某某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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