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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杨集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牌三轮摩托车,沿夏某某杨集镇**村乡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夏某某杨集镇Y**3乡道交叉口时,被夏某某杨集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经对被告人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376.7 mg/100ml,后被带至夏某某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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