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集团**煤矿职工,现住**省**市**路*段**院内(户籍所在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南段大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等书;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王 静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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