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武宁县**乡**村**组往**村部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乡**村**组路段时驶出路外,后陈某某离开案发现场。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检测报告、武宁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武宁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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