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樟树市鹿江路与金都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丹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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