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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不予收押于同年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AK6****小型普通客车,从萧山区**镇**村一家足浴店驶往萧山区**镇花边市场吃夜宵,后其驾驶该车由萧山区**镇花边市场驶往萧山区**镇**村**组家中。当晚23时44分许,当其开车沿萧山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山区**线34KM+400M地方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放车单,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章某某、楼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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