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排**号,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宝马轿车行驶至杨某某西农路与康乐路十字南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4.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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