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公安局乌兰乌苏**,现住址:乌苏市**市场**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G8****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乌苏市**路**路路口路段未按导向车道向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任毅驾驶的新GD****号大众牌小型驾车碰撞肇事,致两车受损。2020年09月22日经新疆科正司法所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70号鉴定意见:陈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9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乌苏市**市场**号**房,联系方式:138995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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