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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某某垦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阿某某市****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阿某某市上海风情街“黎记冒菜”饭店吃饭期间饮酒至3时许,睡在饭店门口的新A*号“明锐”牌小型轿车内,9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该车载赵某某,沿南泥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泥湾大道与阿某某大道路口处时,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的垃圾桶,造成车辆、垃圾桶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0.28mg/100ml。

经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沙拥军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23900****。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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