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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住五某某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M2****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青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枣园街路口时,与前方吴某某驾驶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头南尾北的新A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21时05分许,沿北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青湖路路口时,与前方崔某某驾驶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头东尾西的新B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致使新BT****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郝某某驾驶等待交通信号灯的新B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崔某某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新M2****号小型普通客车再次逃离现场。后在住处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2.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孟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崔某某、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怡菲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99901****。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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