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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街**号。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5T****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由东往西方向的人行道上逆向行驶,于当天0时05分许行驶至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新鸿运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遂抽取陈某某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11月12日,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19年11月20日

附注: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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