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0时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9T****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坦洲镇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屏路交鞍莲路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骆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2卷;
3.涉案光碟3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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