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SM****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东平路出发,沿东平路行驶,在东平路奇龙大桥桥底处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掘某某大巷,联系电话15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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