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311967********,汉族,高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路段时与贺某某驾驶的湘******重型货车发生轻微刮擦。当事人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因陈某某不配合呼气酒精检测,21时许,交警通知家属后将陈某某带至常德市**医院抽取血样。同月28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