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成武县成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035成武-汶上伯乐集镇邢楼村南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成武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成云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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