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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6时40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LF****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方正县**乡**村**屯出发去木兰客运站,一路上陆续有乘客上车,当行驶到宾县摆渡镇大张屯再次上乘客时发现车辆已经超员,行至宾县摆渡镇本街时被交警查获。经核实:LF****号大型普通客车额定乘员34人,实际乘员57人,超过额定乘员23人,超过额定乘员67%。被告人陈某某于现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理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旅客运输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宾县**镇**村**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的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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