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桐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4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桐城市**镇**村**庄组**号,务工。2014年1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桐城市卅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KM处时,与对向孙某某驾驶的无号二轮电动车(后搭方某某)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造成孙某某、方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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