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6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20时许,陈某某和朋友马某某等人在和县历阳镇***饮酒后,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带着马某某沿和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州路桃花桥路段,被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随即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陈某某被现场查获、呼气测试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7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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